工伤
根据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办法》《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人社发[2023]12号)
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按照全省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基金管理的原则,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统支的管理模式。
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国家、我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待遇费用。其中:
(一)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及工伤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从住院日起算,至出院日结束,按自然天数计算。
(二)工伤职工到参保地以外住院就医、更换辅助器具及住院康复治疗的交通住宿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凭票报销,其中交通费仅限乘坐火车硬座、动车/高铁二等座、客运汽车的费用,危急抢救情况下可报销救护车费用,住宿费仅限往返时发生的合理费用,每人每晚不超过260元,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费用自理。
(三)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基数为职工本人工资。
(四)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发基数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本条第(一)、(四)项所列项目原待遇低于新计发标准的,按新标准计发,高于新计发标准的,继续执行原待遇水平,保持工伤职工待遇水平不降低。但不得借机自行设置待遇项目,提高待遇标准。
因陕西省202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暂未公布,现阶段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可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四条“核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若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可暂按前一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发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的规定执行。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2025年度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核算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函〔2025〕498号)规定,目前可暂按7750.25元计算。
来源:秦人社服务小编根据文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