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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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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和劳动合同期间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2-07-18 12: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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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公司是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单位是用人单位。有的单位在用工政策上采取劳务派遣,然后选择签订劳动合同的最佳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以后涉及服务年限,劳务派遣和劳动合同期间的工作年限是否应合并计算?
  案情简介
  2006年4月4日,刚从大学毕业的鲍某申请在一家食品公司工作,担任助理。2006年4月4日至2010年1月31日,根据某食品公司的要求,包某先后通过三家劳务派遣公司的方式向某食品公司同一办事处派遣销售。
  由于包的出色表现,2010年2月,一家食品公司主动提出并与包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自2013年3月1日起,包因病开始休病假,不再工作。2013年5月25日,一家食品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和3个月医疗期满为由,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邮寄到包的地址,表明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2013年5月31日终止。包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命令食品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不支持包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包拒绝接受裁决,然后起诉法院。
  裁判结果
  2014年6月,法院院确认,2013年5月31日,一家食品公司在医疗期满前通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但是,鉴于包的医疗期已于2013年8月31日到期,双方的劳动合同也应延续至当日终止,因此没有必要恢复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和劳动合同期间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为“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自2006年4月4日起,包在一家食品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工作场所没有变化。因此,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包在一家食品公司的工作年限自2006年4月4日起计算。因此,包在一家食品公司工作了6年。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工伤医疗期条例》第三条,包可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虽然某食品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3年3月31日,但应延长至2013年8月31日。
  法律提示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是否连续计算是判断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关键问题。劳动者先通过劳务派遣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虽然劳动合同主体发生变化,但工作场所和工作内容没有变化,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