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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连带责任的弊端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6-04 14: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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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不区分用人单位的责任,进而混淆了他们应当承担的劳务派遣的法律义务,这种规定显然是不公平的。在大陆法系中,雇主责任是指雇员因其职业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雇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对“雇主责任”只有两个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劳动法体系中,该责任在立法上尚未完善。
    然而,从目前的民事立法来看,主要的劳动立法,特别是从已经颁布的民法典草案来看,雇主责任的设定仍然只是在传统雇佣关系的基础上进行的,而且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的新型雇佣形式,劳务派遣的雇主责任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的学者和立法者的重视。
    劳务派遣用工的整体方式是一种分层操作的劳动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都存在着基于劳动的联系,这种雇佣形式的非典型性体现在“功能凝聚力”和“责任凝聚力”上。“功能衔接”指的是两种契约关系,一种是以“雇佣”为功能,另一种是以“使用”为功能。两个合同关系的协调完成了相当于标准劳动合同关系的内容。
陕西省劳务派遣服务中心
    “衔接责任”是指在就业责任追究过程中,由于某些主体缺乏独立承担责任的资格,法律要求符合条件的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种凝聚力通过基准法配置决定了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着与被派遣劳动者人身权利密切相关的非劳动义务,包括依法聘用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告知劳务派遣协议内容等,因此可以称为被派遣劳动者的正式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的是一种与财产权密切相关的劳动义务,包括提供工作条件、支付加班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等。所以在本质上可以称之为劳务派遣者的雇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主体,劳动者违反对方法律规定,未尽到义务,其权益难以控制。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造成的损害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是一种法律义务的加重,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不勾结恶意或没有自己的过错。
    履行了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承担了不履行法定义务的雇主责任和风险的,必然会阻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有过错的一方在履行法定义务方面也更健忘,因为无过错的一方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劳务派遣公司
    陕西省劳务派遣服务中心在不同情况下(如派遣单位履行责任有缺陷、用人单位履行责任有缺陷、共同侵权责任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以及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各自的责任以及责任分担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