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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有没有不合理的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1-05-28 17: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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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劳务派遣与传统的招聘、用工和使用相分离的差异,劳务派遣存在着消极的影响,归根结底是陕西省劳务派劳动关系与传统劳动关系的本质区别“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一种可以享有独立于法律主体地位的人格,享有人身自由;其次,根据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和身份,为了获得再生产所需的生活资料,劳动者必须将其劳动使用权转让给生产资料的所有者。
    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关系、财产交换关系为出发点,工人劳动力的所有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的目的是通过分配劳动权利和工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使用劳动而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在形式上是一种财产交换关系。但一旦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获得劳动者劳动力使用权即劳动者的劳动力和劳动者人不能单独性决定就是劳动力的使用在工作过程中,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控制和命令。因此,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财产关系的意义仅仅在于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拥有者,是一个能够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力,能够从山上出售自己的劳动力的独立的自由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一旦确立,财产关系就转变为人身关系。
陕西省劳务派遣公司
    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雇主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从表面上看,当事人作为独立的财产所有人,可以在相互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平等的社会经济关系,这种关系具有形式上的平等性。但是工人没有生产资料,必须通过出卖自己的劳动来换取生计和经济地位,决定工人必须依附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并且一旦建立,劳动关系作为个体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或劳动者之间的平等关系而告终,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命令或命令,劳动者才能完成一定的任务。在劳动关系的实际操作中,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的,而是从属的。这种从属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人格上的从属属性,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服从雇主的指挥和监督;经济依赖性,即劳动者必须被用人单位雇佣工作以获得生活资料;组织上的从属属性,即劳动者需要编码到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中,遵循用人单位的生产秩序,从属属性决定了自然的不平等。
    与传统的两主体劳动合同模式相比,劳务派遣模式存在着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三方、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在传统的劳动用工模式中,劳动力是由用人单位雇用和使用的,而在劳务派遣模式中,劳动力是由劳务派遣单位雇用而由用人单位使用的。其实质是劳动力的使用与使用是分离的。其主要特点是,三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在合同建立的基础上,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并不实际使用劳动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法律义务,用人单位作为劳动的实际使用者,不需要承担用人单位在劳动法中规定的全部义务。劳务派遣模式增加了用人单位劳动就业的灵活性和劳动者就业的灵活性,有利于促进劳动者的就业。
    同时,陕西省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模式也为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义务提供了便利,使劳动者权益保护面临严峻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