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是一家公司的员工,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缴纳了各种社会保险。2013年8月,吴在工作中不慎割伤手臂,被认定为工伤。2013年12月,吴某被认定为十级残疾。2014年3月,公司向吴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贴。
此后,公司安排吴从事仓库管理工作。2014年10月,公司发现吴某私自将仓库货物出售给他人,并将收入收为已用。2014年11月1日,公司以吴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违纪为由,向吴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事后,吴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公司认为吴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去吴某。
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
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吗?
解析
公司需向吴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残疾的,劳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
在本案中,吴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但终止劳动关系不能改变职工工伤的事实,即已确定工伤,不能免除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