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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有效的劳务外包合同
发布时间:2021-09-21 11: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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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劳务外包是企业雇佣管理过程中常见的雇佣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真派遣、假外包、劳务外包合同被确认无效,企业在劳务雇佣方面存在不确定的法律风险。
    劳务外包合同属于合同法范畴,由民法调整。在实践中,如何签订劳务外包合同,如何确认合法有效的劳务外包合同至关重要。我们从相关案例中查看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的区别,以及劳务外包合同对企业的影响。
    一,劳务外包不同于劳务派遣。
    劳务外包是指作为承包人的企业委托或承包部分业务或辅助工作给企业以外的专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承包人自行安排劳动者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完成业务或工作的经济行为。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劳动者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职场,派遣机构向劳动者征收派遣费,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方关系。
陕西省劳务外包合同
    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承包、外包等名义,以劳务派遣的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如签订的劳务外包合同内容符合劳务派遣条件,则为劳务派遣。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劳务外包合同约定不明确,往往被认定为劳务派遣协议。
    大连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民终6858号判决内容可见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典型区别:
    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企业服务合同》实际上是劳务派遣协议,理由如下:
    1.原告不是按照通常劳务外包合同中约定的总工作量、总服务费和工作进度向承包人即第三方支付外包费,而是按照每人每月的工资标准向第三方支付服务费即劳务管理费,符合劳务派遣关系中费用结算的特点
    2.第三方不是直接指挥、监督和管理被告,而是由原告直接管理被告。被告遵守原告的工作时间,由原告考勤核定工资;
    3.第三方根据原告制定的工资表向被告支付工资。
    综上所述,第三方实际上并没有对被告进行就业管理。与原告的结算方式不是按工作任务或工作量结算,而是按“人”结算。这些本质特征反映了《企业服务合同》不是劳务外包合同,而是劳务派遣合同。
    根据以上案例,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主要有:
    约定的目标不同。劳务外包约定的目标是工作成果,劳务派遣约定的目标是人工。
    不同的管理。外包公司负责劳务外包的管理,委托单位验收结果。劳务派遣人员由派遣公司和雇主双重管理。
    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下,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2018)辽02民终6538号的案例中,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雇佣公司员工的伤害,属于雇佣公司派遣劳动者造成的损害,雇佣公司必须对劳动者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在设置劳务外包合同条款时,应注意避免被认定为劳务派遣。
    二、劳务外包合同被认定为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确认无效后,对委托托方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的,依法进行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外包合同被认定为劳务派遣合同时,劳务外包合同因外包公司未进行劳务派遣登记而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被确认无效。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认无效后,行为人因此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的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打折补偿。有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有法律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但是,合同无效的赔偿损失是基于一方的错误,赔偿损失仅限于信任利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包括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履行可获得的利益。在确定损失赔偿金额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各项损失是否应全额赔偿;如果受害人也有过错,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0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5161号民事判决。
    综上所述,陕西省劳务外包合同约定不清楚,容易被认定为劳务派遣关系。确认无效后,部分损失无法赔偿。因此,应妥善设置劳务外包条款,避免上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