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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31 1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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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发表关于西安医疗保险待遇的文章以来,我收到了很多朋友的咨询,其中最常见的问题是:退休年龄医疗保险累计支付时间不够怎么办?医疗保险支付可以支付吗?如何转换居民医疗保险到员工的医疗保险年限?这些问题是如何在政策中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和理解什么?
  为了详细说明上述问题,我们找到重要的政策文件进行解释,敲黑板,画重点:
  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切实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管理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市政发〔1999〕138号)、《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199〕138号)、《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10〕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年限。
  1.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费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2016年退休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或连续)应达到10年,2017年后每年增加1年,2021年至15年。
  2.实际缴费年限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按规定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为缴费年限是指1999年底前的下列年限: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或养老保险费缴纳年限、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休人员的军龄。
  3.缴纳最低缴费年限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应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未缴纳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西安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7%继续缴纳或一次性缴纳达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费用。
  4.2010年6月30日前参保的退休人员和2010年7月1日起新参保单位中1999年底前退休人员,单位不再按照上述最低缴费年限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因特殊工种、工伤、疾病退休等原因提前退休的人员的最低缴费年限,按本款第(一)条规定的年限扣除经批准允许提前退休的年限,但实际缴费年限必须符合实际最低缴费年限。
  6.2000年以后,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休人员的军龄。未就业军人配偶参加军事医疗保险的年限。200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二、用人单位欠费补缴。
  1.用人单位因解散等原因被法院宣告破产或者撤销的,必须依照《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所欠医疗保险费。
  2.用人单位合并、合并、分立、转让时,约定单位应当补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接收单位或者继续经营者应当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欠费的困难企业可以按照退谁补谁的方式补费。补缴后,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统一管理单位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4.已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不会因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拖欠而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本通知实施前,因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停止缴纳,已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不能享受基本医疗和大额医疗补贴的,缴纳未缴纳的大额医疗补贴后,填写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贴。
  5.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互转移,无待遇等待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流动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为四年。
关于西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6.补缴方式。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一年度我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9%(7%+2%)缴纳,补缴后记入个人账户。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及补缴。
  1.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人才服务机构实施劳动、人事代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选择上一年度我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作为缴费基数。
  2.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后,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可以中断缴费年份上一年度我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9%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中断缴费期间可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并记录个人账户。
  四、大额医疗补贴保险。
  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含退休人员)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险;缴费标准为8元/人每月,其中用人单位负担80%,个人负担20%(含退休人员)。自2017年起,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大额医疗补贴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