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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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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残疾人就业奖励安排
发布时间:2021-12-10 11: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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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安排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护其劳动权益,落实《陕西省残疾人就业比例安排办法》、《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六个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制度,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近日,省残疾人联合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了《陕西省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奖举报制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按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月工资×12)的50%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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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励对象和条件: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机关、集团、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比例实施残疾人就业政策,残疾人就业1人以上(含1人)按总人数1.5%以上安排;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同时符合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在就业年龄,在一年以上的合法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含一年)内,残疾人职工有实际工作岗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按规定时间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每年4月1日至5月10日,用人单位应当按比例安排对残疾人就业进行审核认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一年度的奖励,并提供《陕西省残疾人就业奖励安排申请表》、《用人单位在职残疾人花名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等证照(仅首次申请时提供)、《在职残疾人认定书》、《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上一年向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工资的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经残疾人联合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用人单位(财政预算单位直接拨付)。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不适用于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托儿所、残疾人辅助就业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