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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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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定退休年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19 11: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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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是退休审批及养老金计发的主要文件依据之一,深刻体现了党和国家政策的优越性和关怀性。
    在此,我们希望通过对文件政策的详细解读,让大家对法定退休年龄能有更加清晰明了的认识,让大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合法的保障自身权益,享受到政策的关怀,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
    政策详细解读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中《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㈠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㈡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㈢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中《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㈠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㈢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㈣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退休年龄总结
    根据文件规定,不同情况下的法定退休年龄(周岁)总结如下:
    关于!法定退休年龄有关规定(图1)
    灵活就业人员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劳社发〔2002〕77号)第五条“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若本人自愿,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限可以后延,延长期间继续按规定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但不得以事后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对原在国有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的人员,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本人申请,仍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执行。对原在国有企业工作,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女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的,本人申请,仍可以按50周岁的退休年龄退休。
 关于!法定退休年龄有关规定(图2)
    灵活就业人员什么情况下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98号)第二条规定“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上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若本人自愿,可继续按规定缴费,直至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趸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关于!法定退休年龄有关规定(图3)
    温馨提示:社会保险法实施时间是2011年7月1日。
    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情况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