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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注意!津城社会保障制度有重大变化
发布时间:2020-11-19 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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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陕西社保发现“天津社会保险局”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关于税务部门征收企业社会保险费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相关解读。
让我们一起看看天津社会保障的新变化吧!
《通告》出台的背景。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划转征收,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已全部转由税务部门征收,目前平稳运行。国务院、天津市人民政府近期就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作出具体安排。根据有关规定,天津市企业社会保险费从2020年11月21日起,由税务部门划转征收。为了保证我市社会保险征缴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参保人员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按时完成社会保险征缴任务,制定本通告。
陕西的社保
第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二、征收范围。
自2020年11月2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天津市范围内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费,以及天津市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费。
㈡征收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实行核定征收,实行税务征收。在征收期间,企业按现行办法和渠道向社保机构申报,社保机构核定的应缴社会保险费,企业按社保机构核定的应缴数额,在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按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转制初期,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仍按原渠道、原办法缴纳。
㈢缴费渠道。
目前企业缴费渠道主要有两种:一是单位缴费,二是税务机关窗口缴费。缴税方式有三种:三方协议扣税、银行柜台扣税、办税大厅刷卡扣税。可通过登陆天津人力社保APP,或到就近的社保机构、街道党群服务中心缴费窗口,或利用社银一体化自助设备等方式,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
《通告》中的其他事项。
转企后,社会保险经办、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企业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人员变动等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2333服务热线咨询。税务局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企业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税务局12366服务热线咨询。
在企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职工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而不会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受到税务部门的影响。
第四条《公告》的实施时间。
此通告将于2020年11月2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