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西安喜星航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致力陕西西安劳务派遣服务,及残疾人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事代理、残保金优化和助残就业残疾人用工!
行业动态
行业动态
劳动维权|老板你还选择社保代缴么?
发布时间:2019-12-06 10:51:51
  |  
阅读量:
01
案件回顾
小朱从2016年10月24起到A公司工作。工作期间,A公司委托B公司为小朱参加工伤保险。
2017年2月24日,小朱在工作中受伤,2017年3月20日,人社局认定小朱受伤属于工伤。2018年3月22日,被鉴定为伤残十级。
小朱于2018年7月9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工伤待遇。
02
2018年8月24日,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A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余款108531元,应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陕西省社会保险
03
中院审理
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中院申请撤销裁决。
A公司举证提供了小朱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参保时间为2016年11月至2018年5月,参保单位为B公司,证明A公司委托B公司为小朱参加工伤保险,小朱受伤后应由社保基金支付部分工伤待遇。
中院认为,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属于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本案系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争议,仲裁委适用终局裁决处理本案并无不当。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前述规定,为小朱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A公司的法定义务,不能由其他单位代为履行,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以A公司的名义履行了前述法定义务,故A公司应依法承担小朱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中院最终裁定,驳回A公司的申请。
04
延伸阅读
2015年10月的《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第12条:
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但委托其他单位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法?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不合法。用人单位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若劳动者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05
陕西省社保查询电话案例启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当前法律一般认定用人单位未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员工据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用工期间,员工出现工伤,用人单位还将承担工伤补偿待遇。
因此,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往往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笔者建议用人单位避免此种情形发生,不得不采用代缴社保的,建议与员工签订一份《委托第三方购买社保协议》,表明委托第三方购买社保是出于员工真实的个人意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司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