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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天数&生育津贴
发布时间:2025-04-16 11: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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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国家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陕西规定: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

      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增加护理假十天。

      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但不含其工作所在行业或者系统内部规定的假期。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根据《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8〕15号


      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休产假时,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手术时,个人缴费记录不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津贴,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于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符合省、市规定的其他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即:随用人单位参保的女职工休产假时,按国家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符合省、市规定的其他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