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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14 16: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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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7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保职工由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以个人身份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参保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和授权,代理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业务)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对应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符合条件的向参保对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病残津贴。其中向县级、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的,由下级逐级向有权限的机构和部门提出领取病残津贴资格确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按照国家现行鉴定标准和政策,做好对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工作。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自作出结论之日起一年后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再次申请鉴定。


      三、参保人员病残津贴领取资格确定工作,委托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韩城市参保的人员由渭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初审,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并告知本人相关政策及权益后,各市可视情按季度或每半年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呈报审核领取病残津贴资格。


      四、对于参保人员经申请工伤认定存在争议的,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原则上不予受理申领病残津贴。上述人员领取病残津贴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已领取的病残津贴应责令退回。


      五、根据《暂行办法》第四条,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应达到其申请时对应年份的最低缴费年限要求;在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重新核算病残津贴,不再审核是否满足当年最低缴费年限。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学习,认真领会《暂行办法》精神,严格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七、本通知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