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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2-25 09: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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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关于开展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

2024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相关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2024年第1号)要求,自2024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缴费工资。为稳妥有序开展我省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5日。


二、申报人员范围及口径


     (一)申报人员范围: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险种的参保职工(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职工)。


     (二)申报所属期: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申报口径:


      用人单位以当月在职职工为对象,缴费工资以职工本人2024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25年度社保费缴费工资的依据。2025年新入职人员,以起薪当月工资作为申报2025年度的缴费工资。


      职工缴费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有关规定口径计算。


三、申报渠道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可使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中的“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功能,进行相关数据在线录入、批量下载和导入、修改,完成缴费工资申报工作。


    (二)现场办理:


      网上申报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需提供职工签字确认、单位签章的《陕西省用人单位社保费缴费工资申报申请表》(附件1)、《陕西省用人单位社保费缴费工资申报(调整)诚信承诺书》(附件2)以及电子申报数据(附件3),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调整缴费工资规定。


      本通告规定的申报期结束后,已完成职工缴费工资申报的,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由用人单位提供上年度职工工资表、银行工资流水、个税缴纳记录以及缴费工资变更申请等佐证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申请,用人单位承担调整缴费工资相应责任。


    (二)生成缴费基数规定。


     2024年度全省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出台前,税务征缴系统暂依据2023年全省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和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生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其中:职工缴费工资高于22795元的,以22795元作为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工资低于4559元的,以4559元作为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工资处于4559元至22795元(均不含本数)之间的,以缴费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依据各统筹区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和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生成,具体规定由各统筹区自行公布。


     2024年度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出台后,税务部门依据用人单位已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生成补差退费信息,再由用人单位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办税服务大厅办理补差退费,用人单位不再重新申报缴费工资。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缴费工资申报关系到每位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是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履行缴纳社保费和代扣代缴职工社保费的重要依据。各用人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并按照有关政策及口径如实申报,组织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对申报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相关资料和凭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二)按时申报。用人单位应按照本《通告》的规定时间,按时完成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缴费工资申报是社保费按月申报的前提,用人单位未按期申报缴费工资或缴费工资申报有误导致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须承担相关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缴纳滞纳金。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