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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1-3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6 13: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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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开展2024年1-3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社保局和省税务局要求,2024年度按照“分段申报、分段修正、分段核对”办法开展参保单位及职工缴费基数调整,即:经办机构负责1-3月份,税务部门负责4月及以后月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4年1-3月以诚信申报形式完成职工养老保险费申报且实缴到账的单位,各经办机构依参保单位申请,为其修正当前属正常缴费状态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


二、办理渠道


      即日起,参保单位需在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窗口现场办理。


三、调整口径


      2023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7598.33元,月缴费基数上限22795元,下限4559元。之前暂按4638.88元下限申报的,依参保单位申请退付差额部分本金,高于社平工资300%的,由系统自动调整,并退付高出部分本金。


四、注意事项


      1. 缴费基数调整原则上只允许年初因社平工资未公布,暂按预估上下限申报并核定缴费的参保单位调整基数。对于已按预估上限申报缴费的参保单位,系统将自动调整,参保单位直接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退付。


     对于已按预估下限申报缴费的参保单位,若不调整基数,可以按照原4638.88元继续缴费;若申请调整基数,需填报并携带(申报工资导入模版.xlsx)电子版(工资导入模板中只填写基数下限人员信息)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退付。


      2. 因缴费基数调整产生的养老保险费退付,采取“分属期、分渠道”方式办理。其中,2024年1-3月属期由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4月份以后属期退费由税务部门受理,具体事项以税务部门通知为准。


      3. 本年度因缴费基数调整产生的养老保险退付业务只核定本金、不计算利息。


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