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西安喜星航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致力陕西西安劳务派遣服务,及残疾人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事代理、残保金优化和助残就业残疾人用工!
公众号资讯
公众号资讯
跨年发票还能报销吗?发票没有这三个字一律退回?
发布时间:2024-03-13 16:42:49
  |  
阅读量:

跨年发票能报销吗?如何处理?


       有很多财务人员都为跨年发票的问题发愁,取得2023年度的发票在2024年还能处理吗?如何处理才能不留隐患?怎样进行税前扣除及会计处理?


一、跨年发票可分为两种情况


  1.经济业务发生在上一年度,款项支付也在上一年度,发票在下一年度年才开具。


  2.发票开具时间是上一年度,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入账,报销和入账时间都发生在次年的发票。


二、跨年发票能不能报销


  一般的情况下,会计处理都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如2023年报销列支2022年的费用,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在现实情况中,发票跨年度报销的问题是每个企业客观存在的,所以,在跨年发票能不能报销的这个问题上,答案当然是“能”。


三、跨年发票的财税处理


  第一种情况:会计处理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它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能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业务已经发生、属于当期负担的费用就计入当期,和发票是否取得并无必要联系,发票在会计核算上仅是原始凭证的一种。


  所以,当发生第一种情形时,因为属于当期发生的支出,哪怕没有发票,也应该直接做好会计分录,并记入当期费用。


  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在已知2021年会收到2020年开具发票的情况下,财务部门应提前通知告知有关人员,尽量在年度结束前报销相关费用。


  2. 如员工2020年12月份出差,次年1月返回单位,应让其提供发票开具时间为2020年,但2021年才报销的费用金额预估数。


  在汇算清缴之前取得了发票,不用做纳税调整。没有取得发票,需要先做纳税调增处理。


  第二种情况:发票开具时间是上一年度,却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做账,第二年才入账,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通过“以前年度损益”科目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不用),分录虽然是做到2021年的,但是不影响2021年的利润,因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不计入利润表的,可直接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里。


  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举例:2020年某公司收到一张2000元咨询费发票,未入账也未计提,2021年报销时,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

       贷:库存现金         2000


计算多缴的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


结转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


四、提示


  如何处理好跨年发票,最好的办法莫过于从源头治理。企业若避免或者减少产生跨年发票,应做到以下几点:


  1.要求员工及时报销,不得拖延;

  2.要求合作企业及时开票,定期清查未到位发票,并做好催收工作;

  3.账务处理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发生费用就入账,汇算清缴时做好纳税调整。


关注相关问答


  一同了解一下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给网友的有关“跨年度发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及会计处理”的权威回复。


问题

  2020年未及时报销也没有做账的发票,能否在2021年入账,如果能入账,请问2021年能否税前扣除,还是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时进行调增?


回复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中明确: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企业所得税处理可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如何入账可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8fef64796a66562450bdd5eff0fe3f8e.jpg

发票没有这三个字不能报销?


根据《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所谓新系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即升级原来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注意,这儿的发票种类是: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

(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具体如下:

8670af7640aae4f34fbac74af984a1c9.jpg

请特别注意,成品油发票的票面左上角多了“成品油”三个字。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同时,相应的型号、单位相应填写完整。


油票报销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文件规定,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需按税务总局的新要求开具,开票日期是2018年3月1日及以后油票具体要求如下:


1.成品油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左上角打印“成品油”,普通发票(卷式)无此要求;


2.成品油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数量”栏必录、“单位”栏必须选择“吨”或“升”;普通发票(卷式)“数量”栏必录(卷票没有单位选择项,默认数量的单位为“升”);


3. 所有类型的成品油发票纳税人识别号必须填;


4. 所有类型的成品油发票必须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5.发票类型要求按照以前规定执行(除明文要求开具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普通发票(卷式)的情形以外,其他必须开具专用发票)。


油票9点必须记牢


1.成品油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自2018年3月1日起,您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和卷票)。


2.成品油生产企业、经销企业:成品油销售必须要录入库存(包括2018年3月1日的期初库存数和以后购进油品数量),然后开票系统才能开出来增值税专用发票。


3.开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只能从成品油商品中选择。


4.成品油发票不支持销货清单


5.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时,“数量”栏必录、“单位”栏必须选择“吨”或“升”(卷票票面没有单位,则默认单位为“升”)。


6.发票打印保存时,系统自动检查本次开具的数量不得大于同类型成品油的可开具库存数量。


7.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退货开具红字发票左上角第二行打印“销项负数”。


8.成品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

(1)对涉及退货和开具错误等原因,需退回销货方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首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2)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时增加成品油专用发票信息选择功能,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涉及销售数量变更”或者是“仅涉及销售金额变更”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当选择是否涉及销售数量或销售金额,即开具时成品油专用发票信息选择处需要勾选“仅涉及销售金额”还是“涉及销售数量变更“,如选择涉及销售数量的,必须填入相应数量。

(4)由于折扣折让等原因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开具时成品油专用发票信息选择处需要勾选“仅涉及销售金额”,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时系统屏蔽填入销售数量。


9.发票作废

成品油生产或经销企业可以利用发票作废功能对当月开具且没有抄报成品油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作废,不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