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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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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9 1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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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述
  为了更好地利用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2016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调整和完善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
  内容
  为了更好地利用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2016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调整和完善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
  一,欣赏主题。
  单位及残障人士个人。
  二,享受优惠。
  每个残障人士可按月领取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市,自治区),按规定,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1.每月安排在工作人员中不低于25%(包括25%)的工作人员,但按摩机构除外,且有不少于10名残疾人(包括10名残疾人);
  每月安排在盲人按摩机构工作的残疾人占工作人员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根据法律,每一位被安置的残疾人都有一年以上(包括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每个被安置的残疾人每月全额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被安置的每一名残疾人每月支付一笔不低于该纳税人所在地区县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工资。
  注:上述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D级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上述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基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残疾人就业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四是享受优惠备案材料。
  (一)第一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备案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已被安置的残疾人提供,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在页码上加盖公章。对精神残疾人的安置,应提供精神残疾人士以书面形式说明,并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名或盖章,以证明精神残疾人士有工作条件和工作需要。
  3.安置残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逐页加盖公章。
  如果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报增值税退税的申请。
  3.本公司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复印件和经纳税人盖章确认的登记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
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4.每月向残疾人支付的工资,每月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盖上印章。
  特教学校开办的企业,在申请退回增值税时,不予提供(三)、(四)资料。
  政策基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3号)
  总结
  只有在提供销售商品、提供加工、修理修理、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不包括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项下的服务所得收入总和,才有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在增值税收入中所占百分比达到50%时,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商和零售业)和销售委托加工产品所获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