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力资源机构执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人力资源机构:
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大型企业名单>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71号,以下简称《通知》)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人力资源机构所代理社会保障事务单位(参保人员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类型执行相应政策。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人力资源机构,须与所代理社会保障事务单位核对确定单位类型和缴费人员。在办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间的缴费申报时,按用人单位类型填写《人力资源机构承诺书》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按期如实报送,违反《通知》规定,相关责任由人力资源机构承担。
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