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领取养老金?
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在2009年12月29日下发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待遇领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简单来说就是:
1.参保人的参保地和户籍地一致,待遇领取地在户籍地,也就是在参保地领取养老金。
2.户籍地和参保地不一致的,按照参保人缴费满10年的地方确定领取地。
3.如果有多个缴费满10年的地方,就按最后一个满10年的地方确定养老金领取地。
4.如果所有地方缴费都不满10年,就把参保人的养老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户籍地,由户籍地来支付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