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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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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用工形式之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系列之二
发布时间:2019-12-18 10: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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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文章中曾提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禁止“假外包真派遣”方面作出规定。就这引申出另外一个概念——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并不是《劳动合同法》中明文规定的概念,其核心内容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的机构或个人(劳务外包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实体。但需要特别提示一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企业劳务外包最好是找法人实体作为承包单位,以减少风险。),由该机构或个人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然后发包方按照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外包费用。外包的业务或工作内容一般为发包方的非核心业务。劳务外包相对于劳务派遣来说,对企业来讲是更为省心的一种方式。在陕西劳务公司劳务派遣模式下,实际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还会涉及到一定的补充责任、连带责任,但是在劳务外包模式下规避了这些责任。
陕西省劳务公司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两者间的区别
适用法律不同。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照双方签订的外包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违约人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适用民事赔偿责任;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补充责任、连带责任。
主体资格(经营资质)要求不同。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获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法人实体。《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而劳务外包中的承包方一般都没有什么特别的经营资质要求,除非有特别的法律规定。比如需要某些特殊的生产资质,那么承包方应当具备。
用工范围不同。因为劳务派遣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特点,所以其用工范围仅仅是某个岗位或某个岗位的某几个人数,而不是整个部门或整条生产线。而劳务外包,外包的是一个有完整功能的部分,如对某个部门、某个业务单元、某条生产线进行外包,其外包员工覆盖或构成某个完整的功能。
两者的行为导向不同。劳务外包的核心是劳务工作,以结果为导向,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承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发包单位不能直接指导、安排承包单位的人员,对承包单位的人员不进行直接管理,只能就结果进行验收检查,也就是说承包单位要就结果承担责任;而劳务派遣的核心是人,以过程为导向,用人单位直接指导、安排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过来的人员实施工作并进行管理、考核,员工必须按照发包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
费用结算标准及方式不同。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发包企业只定期对劳务外包单位外包项目的工作成果进行确认,并按照双方签订的《结算条款》按月对实际技术服务进行结算;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通常是根据派遣人数按月支付工资和管理费),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换而言之,劳务外包下,发包方买的是“工作成果”,而劳务派遣下,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
发生劳动争议的后果不同。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劳务或其他用工关系,发包单位通过承包单位间接享用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成果。因此,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劳动者受承包单位管理,承包单位应独自承担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权利义务;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须按《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