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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的8个常识,事关自身权益,不得不知!
发布时间:2019-10-22 15: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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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义乌一位姑娘因十一假期突然被单位要求加班直接辞职,引发社会关注。身在职场,难免会遇到需要加班的情况。
那么,什么是加班,需要职工同意吗,时间上有什么限制,如何计算加班费?事关广大劳动者切身合法劳动权益,小编带您一起了解!
关于加班的8个常识,事关自身权益,不得不知!(图1)
、什么是加班?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即为加班。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加班需要职工同意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用人单位如果以员工拒绝加班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加班时间有限制吗?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平时加班工资怎么算?
平时加班:1.5倍加班费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加班工资怎么算?
休息日:2倍加班费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假日加班工资怎么算?
法定假日:3倍加班费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哪些情况下,员工不能拒绝加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补休可以代替加班费吗?
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